2018年4月13日,水台镇政府联合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水台镇奄村村委的某工厂,责令该厂在三十日内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整改。 据悉,在日常巡查中,水台镇政府发现奄村村委某工厂排污口出水水质较差,可能存在违法排污行为,并及时将巡查结果反映给县环保部门。县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16日到该厂进行现场检查,县环境监测站对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采水样进行检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厂外排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00mg/L,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1.22倍。经2018年4月12日进一步调查核实,确认该厂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县环保部门对该厂发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在三十天内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