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禁止在云城、高峰两街道的行政管辖区域内焚烧秸秆和燃放烟花爆等行为的通告 为改善市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云区府〔2012〕1号)以及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云城街道和高峰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露天焚烧秸秆杂物、露天烧烤及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7日 二、关于禁止在省道368线高峰至六都沿线两旁部分区域内焚烧秸秆和燃放烟花爆等行为的通告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省道368线高峰至六都沿线两旁3公里范围内焚烧秸秆杂物、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政府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