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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询意见】《关于禁止在县城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初稿)》 ... ...

2018-9-22 09:08| 发布者:21ccnn| 查看:671| 评论:0|来自:新兴县公安局

摘要:征询意见《关于禁止在县城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初稿)》
征询意见《关于禁止在县城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初稿)》

广大市民:
        现将《关于禁止在县城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如果有修改意见于10月12日前上班时间告新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联系电话2885723。
        附件:1.关于禁止在县城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新兴县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示意图
                   3.《关于禁止在县城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的修订说明

                                                       新兴县公安局
                                                   2018年9月14日

关于禁止在县城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净化、美化城市环境,减少噪声、废气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决定禁止在县城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1、东至二环东路(荔园路平交口至广兴大道平交口段)、东堤中路(北二环平交口至荔园路平交口段、广兴大桥至东山庙桥段)、鸭仔寮东规划30米路(规划30米路平交口至东翔路平交口段)、小南路(东翔路平交口至翔兴路平交口段)、翔顺花园三区东规划24米路(翔兴路平交口至鼎盛大道平交口段);
        2、南至广兴大道(东地路平交口至东二环平交口段 )、东翔路(鸭仔寮东规划30米路平交口至小南路平交口段)、翔兴路(翔顺花园东规划24米路平交口至小南路平叫口段)、冼河二桥至鼎盛大道规划30米路段、兴龙路(大南路平交口至平南路平交口段);
        3、西至平南路(城西路至兴龙路平交口段) 、大南路(兴龙路平交口至冼河二桥段);
        4、北至新兴江(美丽西河小区段)、升平路(荔园路平交口至沙洲北路段)、二环北路(沙洲北路平交口至东堤北路平交口段)、荔园路(东堤北路平交口至东二环平交口段);
        5、佛山顺德(云浮新兴新成)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包括南园、北园)的所有企业。
上述范围内和分界线临街道边的住房和门店,均列入禁止范围。
在禁燃区范围内,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6、新兴县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下属单位)、学校、幼儿园一律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倡议在新兴县城区二环路以内的所有宾馆、酒楼饭店餐馆、商店以及村(居)民住户都不要燃放烟花爆竹。
        二、因举办特殊庆典活动需要在禁燃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向县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公安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
        经许可燃放的,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规定种类的烟花爆竹。
        未经批准擅自在禁燃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禁燃区范围内已经取得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退出经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新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四、违反本通告,在禁燃区范围内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安监部门依法从严处罚。
        五、未成年人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县公安、城管、安监、环保、规划、工商、教育等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禁燃”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村(居)委会、学校要配合做好“禁燃”的教育、宣传和其他协助工作。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安监、城管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2913902(县安监局)、2873888(县城管局)。
        八、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再作修订。


                                                    新兴县人民政府
                                               2018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禁止在县城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起草(修订)说明

一、目的和必要性
我县于1997年制定了《关于禁止在县城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新府字[1997]69号)为净化、美化城市环境,减少噪声、废气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调整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原通告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新形势的需要,为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有必要对通告进行修订。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三、主要内容
《关于禁止在县城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共八条,以下就主要条款作出解释说明: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及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的规定,根据我县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设定我县禁燃区范围。
(二)禁燃区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可根据本县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三)在禁燃区范围内举办特殊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的规定作出要求。
(四)禁燃区内不增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的要求,我县县城禁燃区范围内将不再增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五)严禁在县城禁燃区范围内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机关、安监部门依法从严处罚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的规定,查处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是公安机关、安监部门的职能。
(六)处罚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设定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7、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自身职能做好协助工作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的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协助工作,保障我县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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