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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50万 云浮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举报奖励办法出台啦!

2018-9-7 10:50| 发布者:21ccnn| 查看:1055| 评论:0|来自:平安云浮

摘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统一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积极性,更好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统一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积极性,更好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举报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向公安机关举报本市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缉捕公开悬赏的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达到奖励标准,需云浮市公安局奖励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胞、华侨)或外籍人士、法人和其他组织(下称“举报人”)。

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海关等职能部门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涉黑恶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审查、追诉、监管的人员。


二、奖励条件

(一)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2.举报内容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追究“保护伞”责任、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或关键性作用的。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恶犯罪案件、追究黑恶犯罪“保护伞”责任,成功抓获公开悬赏在逃黑恶犯罪嫌疑人。

(二)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2.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广东省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登记表》的登记时间为准;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3.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4.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不得重复奖励。
5.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案件线索,除适用本奖励办法,还适用其他举报奖励办法的,按照奖励金额最高的予以奖励。

三、奖励范围

举报内容涉及以下的:
(一)威胁政治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二)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涉枪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线索。
(十二)公开悬赏的在逃黑恶犯罪嫌疑人线索。


四、奖励标准

群众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0万至30万元人民币;查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情特别重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
(二)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人民币3万至5万元人民币。
(三)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人民币1万至3万元人民币。
(四)举报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在我市犯罪案件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
(五)举报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有关人员被纪委监委逮捕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
(六)举报公开悬赏缉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以抓获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如另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四、其他

(一)各级公安机关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举报案件的审核认定和举报奖金兑现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等工作台账。

(二)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凡泄露情况一经查实,无论是否造成后果,均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重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举报奖励基金由市公安局向市委市府专项申请解决,举报奖励的程序按照《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执行,如群众同时向省、市两级扫黑除恶部门举报且符合奖励标准的,原则上由市公安局予以奖励,省公安厅予以奖励更能调动群众举报积极性、更能体现举报线索价值或能取得更好社会效果的,经报省公安厅同意后,由省公安厅予以奖励。

(四)本办法由云浮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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