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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天堂一男子缓刑期间不服矫正监管被收监

2017-4-26 14:04| 发布者:21ccnn| 查看:690| 评论:0|来自:新兴荟

摘要:新兴县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因无视法律规定,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劳动超过一个月。日前,黄某某被原判法院撤销缓刑,移送监狱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这是新兴县自 ...

      新兴县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因无视法律规定,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劳动超过一个月。日前,黄某某被原判法院撤销缓刑,移送监狱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这是新兴县自2009年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第三例因社区矫正对象不服从监管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

      黄某某是新兴县天堂镇人,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7月20日经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12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8月2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

      在缓刑考验期间,黄某某超过一个月不到司法所报告、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劳动。鉴于其严重违反管理规定,执行机关新兴县司法局向原判法院建议撤销黄某某的缓刑。

      2016年5月9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劳动超过一个月,已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然而,裁定书生效后,因黄某某长期外出不在本地工作生活,新兴县公安机关未能及时将其抓获。直至今年4月6日,新兴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人员通过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实时监控系统,了解到黄某某在清明节期间回家祭祖,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人员立即与新兴县公安机关取得联系。通过双方的合作布控,4月6日中午,身处新兴县县城的黄某某被新兴县公安机关抓获,并于当天被移送新兴县看守所羁押。4月20日,黄某某被移送广东省怀集监狱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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